2005年7月2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在海塘上破塘开缺或新建闸门如何审核
    实施机关:省水利厅(省水利管理总站)
    办理程序:
    1、受理
    在二级以上海塘上破塘开缺或新建闸门,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前提出申请;未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前提出申请。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接受申请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送至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送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自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需要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决定并送达
    许可事项经审查同意,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送达批准文件,同时抄告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事项经审查不同意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送达审查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4、实施
    建设项目经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建设单位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5、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时,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启用。